《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