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
第二节 动产交付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rticle 209 The creation,modification,transfer,or extinction of a real right in a…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MFD-2.1-02.1|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209-223是民法典MFD-2|第二编 物权|205-462的第2集视频,该合集共计24集,视频收藏或关注UP主,及时了解更多相关视频内容。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一般来说,不动产如果不登记,就不具有效力;不具有效力,就不能很好地利用不动产,甚至无法利用不动产创造收益。所以不动产需要登记。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