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选项A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民诉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___ 答案 A,B,C 解析 null 本题来源 题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___ 来源: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12 收藏 反馈 ...
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人民法院;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 000万元至5 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 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
其中,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受到影响。选项A中,A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选项B中法院的做法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
《民诉解释》第24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是有管辖权的,不应移送乙市C区法院,B选项中法院做法是违法的。故B选项符合题意,当选。 C选项,丙省E市中院对5005万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因此,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 选项D中法院的做法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中,孙溪与赵山之间的诉讼属于违约之诉,与身份关系无关。因此,丁市H区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因此,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 选项D中法院的做法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中,孙溪与赵山之间的诉讼属于违约之诉,与身份关系无关。因此,丁市H区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 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
A选项中,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应该还是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不应移送D区,A选项违法。B选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民诉解释》第24条,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不应移送乙市C区法院,B选项也违法。在C选项中,丙省E市中院对5005万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