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就是对某一命题,通过归纳的方法,归纳为“假设”,再透过演绎的方法,将此一般性的命题与经验事实一一验证,若符合,则属正确,若不符合,则修正,以提高法学之客观性。 第三编 法学发展论 概念法学致力于形式的实证主义(法条万能、立法者万能) 自由法学致力于...
内容提示: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赵涵 1404000116 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共分为五篇,分别是:引论、法学认识论、法学发展论、法学实践论、法学构成论。由“诽韩案之启示”与讨论“恶法亦法”入手,进而讲述法学的基本知识最后深入到法的实施与创制,由浅入深,让学法者可以更加清晰的了解法学的相关知识。
读杨仁寿先生《法学方法论》之笔记 文/拾月寒龙 一、法学方法之司法意义 自接触“法学方法论”这一概念以来,笔者以为,法学方法论乃贯通 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一座重要桥梁。在司法实务中,法官需要运用法学方法之 技术“挪活”法条规范,而不应一味地拘泥于法律概念、逻辑推理。法学方法 论的魅力在于可以指导法官在办案...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pdf,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苏胜利 2008 年11 月03 日 16 时02 分 1184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法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方法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此书简介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