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财产范围
机动车条例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 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适用问题研究姓名:***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指导教师:**;郝力2012053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是一个交通事故大国,每年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众多,直接经济损失...
虽被告辩称原告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释性司法文件〔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董家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