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是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标志。所谓“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在审案断狱过程中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作为指导思想,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者适用法律规定将有悖于人情、有悖于事实的情况下,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认真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经权”原则为指导,审慎地进行司法审判。
其次,“春秋决狱”强调了儒家思想在司法审判中的指导地位,这也是“春秋决狱”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最重要的一点。最后,“春秋决狱”体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相结合的原则,这也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最为重要、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法律精神。虽然“春秋决狱”在我国古代法律中产生了很大影响,但并不能将其全部视为正确。
这一点在“春秋决狱”中也有体现。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中说:法不刑有怀妊新产,是月不杀,所朔废刑发德。也就是说,妇女在怀孕、生养、哺乳时期,根据春秋之义,应该讲德爱而不用刑罚,即所谓恕及妇孺。 2.关于“恶恶及其身”而不株连,是根据《春秋》经义而反对连坐族株。西汉武帝时期有...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
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兼,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曾),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 从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春秋决狱”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综合权衡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人罪名、裁...
(1)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等儒家经典指导案件的审判。 《春秋》虽是决疑的最主要的依据,但引作依据的还有儒家其他四经:《诗经》、《书经》、《易经》、《仪礼》,故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为汉儒董仲舒首创。 (2)“春秋决狱”的特点是“论心定罪”,即应当以犯罪事实为基本根据,在此基础上考察...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或“经义断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 董仲舒 这种断案方式以儒家细想为指导思想, 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董仲舒倡导的一种审判案件的裁决方式。凡是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司法官可以援引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有一天,小王的父亲与老张吵架,后来发展到相互斗殴。老张拔出佩刀,刺伤小王的父亲。小王见状急忙...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指运用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内容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即审判案件时依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决定量刑的轻重。这使案件的审判不能够依据法律进行公平的裁决,使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以体现,也不利于审判的标准统一,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经义决狱”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