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塔姆勒,R.,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人物经历 1882年起在马尔堡大学,以后在哈雷大学、柏林大学讲授法学。主要著作 主要著作有《从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律》(1896)、《正义法理论》(1902,英译本书名为《正义理论》)、《法学理论》(1911)和《法哲学教程》(1923)。人物观点 施塔姆勒认为I.康德关于法的...
社会理想是施塔姆勒提出的法律哲学概念,主张法律应以实现“自由意志的共同体”为目标,通过调和形式法律原则与实质性社会正义,构建每个人自由得以共存且符合社会正义的社会秩序。 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作为新康德主义法学代表,其社会理想理论核心包含以下分析过程:1. **问题判断**:题目仅问“社会理想(施塔姆勒)”,属于...
施塔姆勒,这位德国法学界的杰出代表,是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奠基人。他的学术生涯始于1882年,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哈雷大学以及柏林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对法学理论做出了深远的贡献。他的主要著作包括《从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律》(1896),这部作品深入探讨了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的本质。他还撰写了《正义...
”施塔姆勒的名言“快乐在于追求目的”广为流传,深入人心,成为激励人们不断追求正义的座右铭。施塔姆勒的主张强调了法律研究的深度和目标的高尚性,他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传授知识,更是为了引导人们理解和实践正义。他提倡的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法学研究态度,鼓励每个人挖掘自身潜力,去探寻和实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在施塔姆勒的分析中,他区分了意志内容中的两种形式:分离意志和结合意志。分离意志指的是个人的独立意志,而结合意志则涉及到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它是通过彼此的手段来实现共同目的。结合意志与追求目的的意志紧密相连,它在社会利益的形成中起着关键作用。在施塔姆勒看来,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不可违反、独断...
在《正义法的理论》一书中,对施塔姆勒法哲学思想体系尤其是他的这部法哲学代表作Die Lehre von dem Richtigen Recht的评析文章有三篇:英文版译者的《译者导言》、热尼的《施塔姆勒的批判体系》和吴经熊的《施塔姆勒及其批评者》。作为与康德、黑格尔鼎足而立的德国哲理法学派的三大巨匠之一,施塔姆勒的风格的确与前二者相...
施塔姆勒的概念强调了法的本质在于实现“公道”,其核心是个人目的与社会目的的调和。他认为,法律秩序应确保个体不受他人专横权力的束缚,每个人都应保持人格尊严,且被授权者需具备维护他人尊严的能力。施塔姆勒的法理想并非永恒不变,而是作为衡量实际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动态标准,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如...
施塔姆勒(RudolphStammler,1856年-1938年) 施塔姆勒出生于德国黑森省阿尔斯费尔德,1885年在马堡大学,1916年至1923年间在吉森、哈雷、柏林等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对罗马法、民法有较深的研究。他期望打破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在德国、西班牙、拉美各国的甚为巨大。他的主要法哲学著作有:《以唯物史观论经济...
本书译自鲁道夫·施塔姆勒1923年以三期连载形式在《密歇根法律评论》刊发的作品,是二十世纪自然法运动的重要代表作,曾由民国时代法学家张季忻译成中文,因该译本为古汉语译成,语言拗口,术语与当前术语差异甚大,不能满足当代阅读需要,故而重译。全书共分十一章,依历史次序条分缕析地叙述了从启蒙运动至二十世纪初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