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塔姆勒看来,康德最主要的贡献就在于为一种普遍主义理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方法,而其缺陷就在于没有把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律领域中去。也就是说,康德没有在法哲学领域提出仅只关涉“纯粹形式”的普遍法律学说,而是提出了同时也关涉“质料”的普遍法律学说,而在施塔姆勒看来——如同康德在理论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所认为的...
施塔姆勒的概念强调了法的本质在于实现“公道”,其核心是个人目的与社会目的的调和。他认为,法律秩序应确保个体不受他人专横权力的束缚,每个人都应保持人格尊严,且被授权者需具备维护他人尊严的能力。施塔姆勒的法理想并非永恒不变,而是作为衡量实际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动态标准,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如...
施塔姆勒,这位德国法学界的杰出代表,是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奠基人。他的学术生涯始于1882年,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哈雷大学以及柏林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对法学理论做出了深远的贡献。他的主要著作包括《从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律》(1896),这部作品深入探讨了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的本质。他还撰写了《正义...
”施塔姆勒的名言“快乐在于追求目的”广为流传,深入人心,成为激励人们不断追求正义的座右铭。施塔姆勒的主张强调了法律研究的深度和目标的高尚性,他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传授知识,更是为了引导人们理解和实践正义。他提倡的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法学研究态度,鼓励每个人挖掘自身潜力,去探寻和实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在施塔姆勒的分析中,他区分了意志内容中的两种形式:分离意志和结合意志。分离意志指的是个人的独立意志,而结合意志则涉及到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它是通过彼此的手段来实现共同目的。结合意志与追求目的的意志紧密相连,它在社会利益的形成中起着关键作用。在施塔姆勒看来,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不可违反、独断...
施塔姆勒(RudolphStammler,1856年-1938年) 施塔姆勒出生于德国黑森省阿尔斯费尔德,1885年在马堡大学,1916年至1923年间在吉森、哈雷、柏林等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对罗马法、民法有较深的研究。他期望打破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在德国、西班牙、拉美各国的甚为巨大。他的主要法哲学著作有:《以唯物史观论经济...
在《正义法的理论》一书中,对施塔姆勒法哲学思想体系尤其是他的这部法哲学代表作Die Lehre von dem Richtigen Recht的评析文章有三篇:英文版译者的《译者导言》、热尼的《施塔姆勒的批判体系》和吴经熊的《施塔姆勒及其批评者》。作为与康德、黑格尔鼎足而立的德国哲理法学派的三大巨匠之一,施塔姆勒的风格的确与前二者相...
本书是马克斯•韦伯对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观念与法律观念:一项社会哲学研究》一书第二版所作的细致评述与批判,也是韦伯继《罗雪尔与克尼斯》之后又一重要的方法论(元理论)著作。 在对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韦伯意在通过考察社会文化科学领域之一的法社会学的逻辑特征,来维护自己有关解...
施塔姆勒将“公道”引入法学研究,提出法学研究发现法的正义性与实现正交手段的使命,使其被称不当时时代的“曙光哲学家” 其理论不但引导整整一代法学研究人员不局促于法规范的狭隘范围就法律而论法律,而且很大程度上规定了后世法学研究的范围。不仅如此,施塔姆勒还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经指明了整个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