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原《公司法》涉及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脉相承,无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原股东均存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均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性因素。从最高人民法院火速颁布“新《...
但是,最高院在新《公司法》施行的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施行时间是2024年7月1日。 这个规定对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前后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条规定:“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实施,由于有了法释〔2024〕7号文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追索历史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倍增,并且,因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一刀切式的判决历史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当然不含2014年3月1日前的股东,之前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实缴制,没有认...
首先,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1款是否属于“新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质上处理的是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如果在法律修改中旧法条文被新法所沿用,则新法并无溯及适用之必要。《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中所指涉之法规范,均系旧法尚未作出规定...
一、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背景、意义及其“溯及力难题” 1、认缴制的实施与股权转让的问题 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实缴制被认缴制所取代,这一变革极大地促进了股权流转的便捷性,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
尽管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具有溯及力,但债权人仍有多种事实与法律依据,可以在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即“历史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向其主张责任。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种主要情形: 情形一,恶意串通转让股权 如果“历史股东”故意向偿债能力低的受让人转让认缴出资的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在股权转让的情境下,股东若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那么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将由受让人承担。要是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此时转让人就得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司法解释 #新公司法第88条 #新公司法 #法律知识科普 #股权转让 - 李英俊律师于20241226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2.8万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