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或经营风格,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商标 与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对应性并未受到影响,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 不涉及商标显著性或知名度的降低,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不应被 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混淆可能性”是否属于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更精确而言,应是在探讨指示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由此而引发的一场争论即是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否可与混淆可能性并存,这一问题在前述司法实践中并未达成一致的裁判规则。有学者认为,如果一行为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则其绝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正如麦...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也被称为商标被提及的合理使用,是指在诚信的前提下,为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善意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与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同属于商标合理使用范畴,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适用于商标使用人在描述产品或服务时,不得不提及商标权人的商标这种...
然而,被告邱某辩解称,他在商品链接中标注“小米”字样是出于描述性和指示性目的,旨在让消费者了解相关产品与小米的兼容性,这是善意且合理的使用。他否认有任何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意图,同时主张其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0# 法院审理 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小米公司作为第...
在一些涉嫌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被诉侵权方常见抗辩理由之一是,被诉侵权商标是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这样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如果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描述性或指示性使用,作用不在于令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在于其说明性目的,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常见抗辩理由,在刑事领域,商标的合理使用,也可为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被告人之救命稻草。总的来说,商标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与“指示性使用”。何为“指示性使用”?其指行为人为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善意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商标的描述...
这里的权利用尽,也即商标禁止权用尽,无权禁止他人就该商品而使用商标。如果在产品被合法销售后,商标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商标权,这其实是对物权的侵犯。虽然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二审再审均已纠正,这一焦点争议性并不大,在此不再赘述。二、指示性使用,指的是在产品修理、零配件制造、产品销售、产品组装等商业...
所谓商标指示性使用,指的是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应当从使用目的的正当性、使用需求的必要性、使用尺度的适当性、使用结果的非混淆性等维度进行考量。如在本案中,净化公司...
法院在判定指示性使用的正当性时,一般从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效果三个角度进行认定。 1、使用意图应当善意 正当的指示性使用是应当出于描述、说明商品的目的善意使用相关标识,而不是攀附他人商誉等不当目的恶意使用权利人商标。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