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或经营风格,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商标 与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对应性并未受到影响,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商品来源混淆, 不涉及商标显著性或知名度的降低,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不应被 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的使用是指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这种使用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构成侵害商标权;反之,非商标使用行为则不认定为侵权行为。描述性使用是对涉诉商品标识的非商标性使用,例如为了表述该商品来源于某地,而使用商品生产地的地名;例如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例使用注册商标中直...
1.认定指示性合理使用时是否应进行混淆可能性判断 从上文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认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中混淆可能性判断的问题上,不同法院存在分歧,“华硕”案与“芬迪”案中法官的思路完全不同,判决是否侵权的结论亦相反。“华硕”案中法官认为商标权案件须先认定一种商标使用行为的性质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适用,若是,...
一、使用出于善意 商标指示性使用首先要求使用人出于善意,即没有侵犯商标权的恶意。这种善意的使用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非意图搭乘商标权人的声誉或造成消费者混淆。 二、非商标性使用 商标指示性使用应是一种非商标性的使用,即使用人并非将商标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而是作为说明或描述的一部分。
因为商标指示性使用在立法层面是空白的,所以司法案例的裁判标准不统一,审判逻辑迥异,很多案件一二审法院结论完全相反。通过查阅大量的案例,笔者认为,是否属于“指示性使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 使用的必要性。销售者使用他人商标,必须是不可避免的必须使用。如上文提到的“老干妈”案件,被诉使用方式可以...
然而,被告邱某辩解称,他在商品链接中标注“小米”字样是出于描述性和指示性目的,旨在让消费者了解相关产品与小米的兼容性,这是善意且合理的使用。他否认有任何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意图,同时主张其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0# 法院审理 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小米公司作为第...
法院在判定指示性使用的正当性时,一般从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效果三个角度进行认定。 1、使用意图应当善意 正当的指示性使用是应当出于描述、说明商品的目的善意使用相关标识,而不是攀附他人商誉等不当目的恶意使用权利人商标。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的...
在一些涉嫌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被诉侵权方常见抗辩理由之一是,被诉侵权商标是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这样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如果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描述性或指示性使用,作用不在于令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在于其说明性目的,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
这里的权利用尽,也即商标禁止权用尽,无权禁止他人就该商品而使用商标。如果在产品被合法销售后,商标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商标权,这其实是对物权的侵犯。虽然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二审再审均已纠正,这一焦点争议性并不大,在此不再赘述。二、指示性使用,指的是在产品修理、零配件制造、产品销售、产品组装等商业...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理由——指示性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为说明客观情况,而使用他人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就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1、为说明商品销售代理人发生变更而提及原代理人的商标且不致混淆的,不构成侵权。2、为销售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而指示性使用该商标未造成混淆或其他损害的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