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11-15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03-28 [3]上海市.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2012-12-19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