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从工伤保险基金划转至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就诊,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确认不属于工伤复发的,其发生的...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公平性,我局在听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
1、征地责任单位和用人单位参加镇保,应当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用可以处置的地产,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备案登记,缓缴社会保险费。 2、原参加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由于参保形式变更,引起农保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区县...
【法规标题】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来源】http://www.12333sh.gov.cn/07zcfg/gfxwj/200709/t20070917_1029651.shtml ...
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㈠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的适用对象包括: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参加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