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极的角度讲,这说明:其一,既然宪法是实然法,那么它就不会是应然法,即使存在某部比宪法实在法更好的“宪法”,但它仍然不是真正的法律;其二,既然宪法是实在法,那么它就不会处在实在法体系之外,必然是特定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宪法不会是实证道德、社会...
进而,宪法学者就可主张说:宪法对整体的法律实践,拥有全面影响。 如果宪法的影响整体且全面,那么对部门法而言,这将意味着宪法规范和宪法理论,必然会渗入本部门的讨论。这不仅在实践上给部门法附加了额外的论证负担,在理论上也会危及部门法学的相对独立性。于是,部门法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开始对这种趋势给出反击:消极...
部门法法律总则法律环境近些年来,宪法的重要性日益得到认可,并且由于宪法是法律,于是宪法就与部门法发生了复杂的关联,其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法的合宪性审查,二是部门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其中后者的意思是说,部门法的任务就是以具体化的方式来落实宪法要求.如果在法理学上考察宪法的性质,那么它将由实在法...
从消极的角度讲,这说明:其一,既然宪法是实然法,那么它就不会是应然法,即使存在某部比宪法实在法更好的“宪法”,但它仍然不是真正的法律;其二,既然宪法是实在法,那么它就不会处在实在法体系之外,必然是特定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宪法不会是实证道德、[7]社会习惯或上帝命令之类事物。 第二,只有“宪法与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