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但它们的力度相当有限,一方面,民法之外的部门法,只能接受这种宪法帝国主义的主张;另一方面,宪法一旦出现,就缺乏理由再坚持民法的宪法功能。 更关键的是:如果彻底否认宪法对部门法的影响,就可能重回宪法只具备宣誓效果的结论,宪法的实践功能将再次丧失,这是法学者均无法同意的结论。换句话说,即使要否认宪法对部门法...
是说,部门法的任务就是以具体化的方式来落实宪法要求.如果在法理学上考察宪法的性质,那么它将由实在法命题,概念命题和价值命题组成.认识到这一点,宪法就成为对法律环境的合理反应,而不是扮演法律总则的角色.如果宪法不是法律总则,宪法就无法要求部门法去实现将它具体化的任务,宪法的角色将只剩下对部门法的合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