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可以认定为债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发行人、投资人对同一混合性投资产品应当采取统一的处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 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之一便是对“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0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购买方企
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项目所得优惠填报口径的变化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颁布的同时,宣布作废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曹海勤 - 《纳税》 被引量: 0发表: 2015年 省地税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本公告),明确了6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执行口径。这...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