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
【文号】汇发[2014]54号 【施行日期】2014.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