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3年141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纪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
【导语】:国发1983年141号文件是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等。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制定,由国务院于1983年9月12日发布实施。 补充: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对该规定做了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
没有废止。《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制定,由国务院于1983年9月12日发布实施。补充: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对该规定做了补充规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
您想问的是国发[1983]141号文件作废了吗?截止2023年7月17日,没有。查询110法律咨询网信息可知,《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制定,由国务院于1983年9月12日发布实施,这份文件还没有废止...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三、在党>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我们坚信工作可以更简单,百度爱伴功立志为用户提供各类创意办公服务.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在爱伴功网站上用户可以畅享百万精选模版下载,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1983.9.12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