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发(1983)141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指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经组织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其延长离休、退休的年龄,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相当于教授级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三、在党>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
二国发1983141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指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经组织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其延长离休退休的年龄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相当于教授级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进入本单位专业...
二国发1983141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指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经组织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其延长离休退休的年龄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相当于教授级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进入本单位专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
国发[1983] 141 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国发( 1983 ) 141 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各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给你们, ...
国发(1983)141号1983.9.12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 1983.9.12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