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9】66号文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细条款见附件。该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作出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