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见附件5)、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而...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 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 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 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 提供餐饮服务的, 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
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已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于2017年2月17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2017年 第14号(红)
1、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