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
法规类型:担保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总公司的基础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近三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业务运行和风险情况说明。 (五)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10-31 [2]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12-16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金融办应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报告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及资本金托管和运用情况,按年度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出台前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仅供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