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出台前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仅供学术...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出台前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仅供学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11-14 【实施时间】 2010-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90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