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
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恰恰可以反映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由刑法调整,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由商标法和民法调整,是商标专用权人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且第六十条...
2017年,国知局以该商标用在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系与女性月经期相关联,缺乏显著性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裁定应予无效宣告。后一审、二审法院推翻了前述认定,并认为大姨妈虽有指代女性月经的含义,但其与第38类指定服务距离较远,且整体上...
一审法院认为,无锡产业集团在提起无效宣告时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所主张的在先商标为第879965号“聚丰园”商标(简称在先商标),该商标虽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已经被撤销,但在诉争商标申请时,确系已注册商标,故本案无法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认定诉争商标应予维持。[1]而二审...
《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适用在目前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中问题和争论较多,包括:缺显情形,尤其是第(二)(三)项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边界不清,不同情形在使用证据审查方面未予区分和明确,行政诉讼及评审阶段随意增加或转换适用法条问题,缺显条款与误认条款适用边界模糊,以及前述问题中所体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具体内容及理解与适用如下:法规1 一、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并非直接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实际该条款并不存在。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他条款中,而第六十二条主要规...
该条款随着《商标法》立法的修订而沿革,内涵较为复杂,尤其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定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立足于现行《商标法》对二者准确理解和区分适用,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热点。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纠纷案。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注:原文未直接提供第四十七条内容,以下基于一般理解和相关法条逻辑进行阐述)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围绕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及其法律后果展开。虽然具体条款未直接给出,但根据商标法的整体框架和相关规定,可以推断出第四十七条可能涉及商标权无效的情形、宣告无效的程序、无效宣告后的法律效果等...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以及商标近似的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在个案的认定中具有不同的尺度。笔者希望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图1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其无效;已经公布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对商标注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商标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