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核查公告 (司发通(1996)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证管办(证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证管办: 根据司发通[1995]116号《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原...
第四条 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
第四条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
第四条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 剩余50%未阅读,...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第四条 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核查公告 ⽂号:司发通[1996]087号 颁布⽇期:1996-07-08 执⾏⽇期:1996-07-0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证管办(证监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证管办:根据司发通...
第四条 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
第四条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