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 31.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人才引进、空间载体等方面的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各区、开发区) 32.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开展两年一次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对认定的龙头骨干...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财税环境,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若干措施》第9条规定: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