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医药生产、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毒、限剧药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存在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医药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对毒、限剧药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处方调配后留存二年,以备查核。 第十四条 毒、限剧药的标签上,应有明显标记,在标签的显...
第十二条 医药生产、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毒、限剧药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存在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医药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 对毒、 限剧药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处方调配后留存二年,以备查核。 第十四条 毒、限剧药的标签上,应有明显标记,在标签的...
卫生部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79.06.30 【文号】 【施行日期】1979.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8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1988年12月27日)...
除精神病患者、癫痫和其他特殊病人应由医生掌握外,每次处方毒药不得超过一日极量,限剧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如因报销需要,可在发票注明“处方留存备查”,医生不得自开处方使用。配外用和单方验方所需毒、限剧药,无医生正式处方者,可由所在单位证明确属医疗使用方能发售,证明也同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