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医药生产、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毒、限剧药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存在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医药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对毒、限剧药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处方调配后留存二年,以备查核。 第十四条 毒、限剧药的标签上,应有明显标记,在标签的显...
第十二条 医药生产、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毒、限剧药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存在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医药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 对毒、 限剧药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处方调配后留存二年,以备查核。 第十四条 毒、限剧药的标签上,应有明显标记,在标签的...
第十七条附表未包括的毒、限剧药,如有必要管理者,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可结合当地情况增订,并报卫生部及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西药毒药、限制性剧药品种及分类表 第一类: 苯丙胺(苯异丙胺)及其针、片剂;三氧化二砷;升汞及升汞...
除精神病患者、癫痫和其他特殊病人应由医生掌握外,每次处方毒药不得超过一日极量,限剧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如因报销需要,可在发票注明“处方留存备查”,医生不得自开处方使用。配外用和单方验方所需毒、限剧药,无医生正式处方者,可由所在单位证明确属医疗使用方能发售,证明也同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