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诉、申请人已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且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的,不予立卷登记; (三)申诉、申请再审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属于第六条情形的,不予立卷登记; (四)申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告知其修正申诉、再审申请书或补齐有关材料后再行申诉、申请...
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2日 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 第一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其中已...
第二条申诉、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再审后,仍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但申诉人在此期限内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依规定应当立卷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2日 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第一章 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第一条 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 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2日 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 第一条 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一)刑事案件当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审判监督庭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