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之間之分類基準為何?第11條第5款之內容何指?第11條第5 款既然與前4款性質不同,為何歸類至同一條中?簡言之,第11條第5 款和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應如何區別,產生了一定的混淆與歧見。況且第11條第5款亦存在定 義不清的問題,於實務上因第11條第5款而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