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兩者之法律效果不同,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以第11條所定事由解僱勞工時應依年資發給資遣費;但依第12條解僱勞工時則無須發給資遣費;次之,於行使解僱期間限制上,第12條第2項有除斥期間之限制,雇主應於知悉之30日內為解僱之意思表示,而第11條無此限制。另外,依第11條解僱必須依第16條規定於一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