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定前置程序。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劳动仲裁管辖地。劳动仲裁管辖地具有法定强制性特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