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
被告方提出意见的人。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法庭指定的时间,参加庭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就是称之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出庭,参与法庭审理活动,对原告的指控进行答辩和解释.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义 彰显平等的官民关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尊重,彰显了平等的官民关系,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有利于解决纠...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方,参加法庭审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正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第三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并依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根据分工主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工作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直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构;(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