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共24条,最新版为(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本办法自2022年9月8日起废止。具体内容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2日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