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兼并重组、改制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企业兼并重组、改制时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三)完善...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文件↓↓↓)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原标题:《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
二、明晰转让条件,完善转让规则 (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3.企业兼并重组、改制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企业兼并重组、改制时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三)完善土地分割、...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