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办发[199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办发[199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办发[199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2页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接上页]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