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作出处罚决定。 分别合并(正确答案)按照较高的...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9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9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
处罚 罚款 理条 修改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第42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 款处罚 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已经2011 年 8 月 29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