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民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在于要证明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我们在追加被执行人时只提供了公司现场录像,且股东也承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