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期刊2019年第1期文献,主题关键词涉及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5日下午对社会保险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四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