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1]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三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 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号)最核心的变化是()。A.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B.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C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