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
此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公布,是《民法典》的重磅配套司法解释,特别是明确了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标准、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名实不符的合同效力、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协商解除合...
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 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 以物抵债是交易实践中较为常见的 债务履行方式 下面以相关案例为基础 结合权威观点及法律依据 为诸位整理了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 效力的认定规则 推荐案例 以物抵债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抵债物的物权变动为要件,且以 物抵债不因禁止流质而无效--...
59,不以代物清偿理论构建以物抵债协议 312024-05 2 58,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认定 512024-05 3 57,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怎么办 492024-05 4 56,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为什么不能是实践合同的五个原因 502024-05 5 55,以物抵债协议,以履行期限届满为前提的3个原因 55...
以物抵债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安排,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畴,以其规定确定协议的效力。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未特别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