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商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等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展业宣传,不准组织动员职工参加投保等销售活动。 二、已经开展此类活动的工会组织,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对已经开展的有关工作及费用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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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6日,全总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发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工会组织不准从事商业保险宣传、销售活动的通知》(总工办发[2006]13号文件),并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总工会。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