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某某未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