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