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EPC”即”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主要是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企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社会资本方(通常可以实现两标并一标,即选定的社会投资人可直接作为项目EPC总承包方),由实施主体与选定的社会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EPC建设及运营等全部...
实践中,“投资人+EPC(施工总承包)”模式又称“股权合作/股权投资+EPC”模式,目前的主流做法是由地方政府授权下属地方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进行具有经营性内容的项目的开发,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投资人(通常为EPC总承包方)后与其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投资人协助下负责进行项目筹划、资金筹措、...
“投资人+EPC”模式即中标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本项目,同时该项目也由中标企业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其合规要义在于:既然中标施工企业是投资人,项目资本金由企业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实施”,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政府采取...
实务中“投资人+EPC”模式又称“股权合作型EPC”模式,一般被认为是EPC+F模式的衍生变种,主要是指项目承接主体(通常为EPC总承包方)与项目业主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承接主体协助下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取得EPC工程,进行项目运营管理,并获得投资收益。在当前其他“EPC+”模式纷...
其合规性体现在中标企业是投资人,项目资本金由企业出资,所以就是企业投资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实施”,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2、“投资+EPC”模式的基本特点 (1)整体授权:规避隐形债务风险。 (2)...
投资人+EPC是在原有的“F+EPC”模式基础特征之上的发展与延伸,其内涵与“F+EPC”相类似,包括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四部分。“投资人+EPC”模式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利用自身资金进行投资,并通过项目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其最后形成的主要关系为股权关系。而F+EPC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对外进行融资,企业自身并...
从EPC模式实践情况看,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时,不会真正落实发包人关于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及经济优化的要求,即使是进行经济优化,也是偏向于节约承包人的成本而不是偏向于更好满足功能需求。一方面,承包人编制的预算普遍超出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工程费用,以致发包人投资控制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承包...
投资人+EPC模式主要适用地方国企实施的公益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存在缺口,预计会在未来通过财政支出、上级财政补贴以及用户付费(使用者付费)收入、市场化经营等方式实现资金平衡和合理收益,前期需要社会资本阶段性的提供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可以选择权益类或债务类方式支持地方国企,权益类包括直接认购平台股权、...
3、项目可融性:“投资人+EPC”模式表现为企业投资形式,主要债务资金来源为银行的项目贷,这需要项目从策划之初,就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相关银行展开沟通。因为银行的项目贷与开发贷在项目审批方面,有明显不同。开发贷的房地产项目肯定是备案制,但是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投资,往往会涉及审批或者核准。这要求城投在了解...
“社会投资人+EPC”模式 社会投资人,其本质是通过资金方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资金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实现,非采用银行项目贷的方式,EPC总包单位实现建设,类似房地产一直使用的“代融代建”,业主单位以资产采购的方式,实现项目资产的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