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EPC模式主要适用地方国企实施的公益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存在缺口,预计会在未来年度通过财政支出、上级财政补贴以及用户付费(使用者付费)收入、市场化经营等方式实现资金平衡和合理收益,前提需要社会资本阶段性的提供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可以选择权益类或债务类方式...
“投资人+EPC”模式,即“投资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模式,一般又称“股权合作型EPC”模式,主要是指社会投资人(通常为EPC总承包方)与项目业主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社会投资人协助下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取得EPC工程,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并获得投资收益。“投资人+EPC”模式的核心目的是投资人以投...
“投资人+EPC”模式即中标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本项目,同时该项目也由中标企业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其合规要义在于:既然中标施工企业是投资人,项目资本金由企业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实施”,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政府采取...
3合作模式 1.政府授权:地方政府授权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策划、运作、投资、建设及运营。2.公开招标:平台公司通过“投资人+EPC”一体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标人作为项目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社会投资人与平台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项目建设、股权回购等相关...
A:暂定答案:项目自身收益,以及必不可少的政府资金支持(政府履行出资义务——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付费——适用于特许经营或ABO模式、政府回购项目资产或合资公司股权),具体资金来源及相关安排因项目而异。倘若完全没有政府资金作为后盾,“EPC+F”模式的可行性存疑。
“投资人+EPC”模式通常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采用的,一是在社会资本方与政府之间合作中采用的,二是在社会资本方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作中采用的。 对于第一种,其本质看更像是PPP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即政府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形式,授权社会资本方参与某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运营收...
2014年政府隐性债务化债大幕开启后,“F+EPC”模式逐渐被“投资人+EPC”模式取代,社会资本方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收益回报来源为项目经营性收入,此时“投资人+EPC”模式合规适用领域缩小范围到具有一定收入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同时为了体现长久股权合作关系,通常还要求社会资本方与...
“社会投资人+EPC”模式 社会投资人,其本质是通过资金方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资金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实现,非采用银行项目贷的方式,EPC总包单位实现建设,类似房地产一直使用的“代融代建”,业主单位以资产采购的方式,实现项目资产的回购。
投资人+EPC模式,即中标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本项目,同时该项目也由中标企业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其合规要义在于:既然中标施工企业是投资人,项目资本金由企业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实施”,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