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EPC”模式,即“投资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模式,一般又称“股权合作型EPC”模式,主要是指社会投资人(通常为EPC总承包方)与项目业主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社会投资人协助下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取得EPC工程,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并获得投资收益。“投资人+EPC”模式的核心目的是投资人以投...
投资人+EPC模式主要适用地方国企实施的公益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存在缺口,预计会在未来通过财政支出、上级财政补贴以及用户付费(使用者付费)收入、市场化经营等方式实现资金平衡和合理收益,前期需要社会资本阶段性的提供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可以选择权益类或债务类方式支持地方国企,权益类包括直接认购平台股权、...
"投资人+EPC”即”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主要是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企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社会资本方(通常可以实现两标并一标,即选定的社会投资人可直接作为项目EPC总承包方),由实施主体与选定的社会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
当前投资人+EPC模式应用范围较广、推广速度快,需高度重视其实践应用研究,尤其该模式存在的瑕疵也可能导致各合作方发生较大投资风险。 合作内容 从投资人+EPC模式的实质来看,其就是国企项目的股权融资,通常是国企单位承担了城建项目开发任务,并依托该项目寻找社会合作伙伴,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当前该模式下合作范围...
一、EPC模式的政策支持 鼓励采用EPC模式:国家通过政策文件鼓励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采用EPC模式,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规范EPC项目招投标:为确保EPC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国家制定了相关招投标法规,要求EPC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
“F+EPC”模式整合项目融资与承包环节,在EPC模式基础上,施工企业用自己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为业主解决项目融资款,充分发挥了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融资、设计、采购、施工的全过程的竞争优势。但结合目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F+EPC模式在国内工程领域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一) “F+EPC”模式不属于法定政府...
“投资人+EPC”模式过去常见于综合性片区开发项目,合作内容复杂,投资规模动辄几十亿起步,需求场景相对有限。受政策调整影响,加之部分行业“松绑”,“投资人+EPC”模式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逐渐涵盖环境综合治理、城镇化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文旅综合体、土地整治、乡村振兴、轨道交通等领域。(...
第二:“投资人+EPC”阶段,对区域内基建和公服板块由业主或与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采用“投资人+EPC” 、上级补助资金代建、项目收益市场化融资、专项债等模式实施, 将短期资本性支出的压力转化为未来的收益支出。第三:同步实施项目区域范围内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税收、补贴资金和市场化投资收益补偿项目开发成本,...
投资人+EPC模式,即中标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本项目,同时该项目也由中标企业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其合规要义在于:既然中标施工企业是投资人,项目资本金由企业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实施”,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资...
投资人+EPC是在原有的“F+EPC”模式基础特征之上的发展与延伸,其内涵与“F+EPC”相类似,包括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四部分。“投资人+EPC”模式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利用自身资金进行投资,并通过项目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其最后形成的主要关系为股权关系。而F+EPC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对外进行融资,企业自身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