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山东高院依据这一批复,判决被告陈晓琪一方败诉,并承担对齐玉苓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高院得到批复后,很快对此案进行了后续审理,并认定陈晓琪不仅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还侵犯了她的受教育权,使得齐玉苓未接受高等教育被迫复读,为将农...
【题目】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一个名叫齐玉苓的农村女孩,经寒窗苦读考上了一所自费中专,却被另一名叫陈恒燕的同村同学冒名顶替,失去了读中专的机会,人生际遇发生了重大变故。1
备受国人瞩目的齐玉苓案的大致经过如下: 提起诉讼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
齐玉苓案,被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为法院保护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开辟了先河,也标志着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案例不仅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回顾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为山东省藤州市鲍沟镇圈里村村民,齐玉苓在1990年参加初级中等教育...
以本案为例,假设侵害事实发生时我国《教育法》已经实施,那么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侵犯齐玉苓受教育权,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双方的身份,属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私人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在民法的框架内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这时法院对受教育权实施司法救济很容易进行。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
1️⃣ 1999年,齐玉苓因被冒名顶替9年,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害为由,将陈晓琪等人诉至法院。山东省高院依据最高院的批复,直接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作为确定侵权关系的法律依据,判决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这标志着宪法与公民权利的直接...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案件经过 备受国人瞩目的齐玉苓案的大致经过如下:提起诉讼 齐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