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山东高院依据这一批复,判决被告陈晓琪一方败诉,并承担对齐玉苓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备受国人瞩目的齐玉苓案的大致经过如下: 提起诉讼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
【题目】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一个名叫齐玉苓的农村女孩,经寒窗苦读考上了一所自费中专,却被另一名叫陈恒燕的同村同学冒名顶替,失去了读中专的机会,人生际遇发生了重大变故。10年后,当她无意中得知这一消息时,她悲愤交加,一纸诉状将冒名者及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律还她一个公道。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
也就是说,齐玉苓案发生时我国还没有《教育法》,所以,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无法依据《教育法》来获得...
内容提示: 齐玉苓与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01 -08-23 裁判要点 1 . 民法通则> 民事权利> 人身权> 姓名权> 侵犯姓名权行为的认定 上诉人齐玉苓统考的分数超过了委培分数线, 被上诉人济宁商业学校已将其录取并发出了...
齐玉苓案 齐玉苓案,是中国大陆首次宪法司法化的法律判决,亦有中国21世纪宪法第一大案之称。本案由于首度引用宪法法条进行判决,在中国大陆法学界造成极大的争议和反响,成为法律和教育学者陆续研究评论的个案。再加上本案明显透露出中国社会阶级地位的失衡,贫穷农工背景的学生尽管努力取得应得的成就,却被社会高层...
2001 年 11 月 20 日 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宪法学问题 宪法的司法适用与宪法监督制度问题 宪法学分析 (1)齐玉苓案涉及宪法的适用问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要使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就必须宪法适用。 宪法适用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使宪法规范具体化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 ...
齐玉苓案在当年引起巨大轰动,不仅因为齐玉苓的悲惨遭遇,更因为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直接引用宪法判案,被后来的法律人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专门作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更是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纵观新中国司法历史...
[2] 第一节 以案说法之案(下) 1716播放 09:09 [3] 第二节 以案说法之法(上) 1684播放 08:00 [4] 第二节 以案说法之法(下) 1170播放 08:05 [5] 第三节 以案说法之教学目的(上) 924播放 07:35 [6] 第三节 以案说法之教学目的(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