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是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主要是规范城市居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活动办法,并细化了居民的义务和权利。这个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从1991年8月1日开始实施。 2018...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文教卫生和经济管理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单位,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任何部门、单位...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地)辖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各项任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地)辖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第2页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
考试内容: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哈政发(2013)4号)、社会工作、...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居民委员选举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 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居民小组推荐代表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和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出缺时,由居民委员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