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是2001年8月1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废止。中文名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 发文时间 2001年8月10日 ...
1990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文名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0.08.24 实施时间 1990.09.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1年8月10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 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1年8月1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按原行政村区域设立,其建制应保持稳定。个...
村民委员会讨论有关问题需要驻在单位出席会议时,驻在单位应当派代表出席。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中的应用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是2001年8月1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废止。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本办法,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依法实行村民自治; (二)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合同、纳税等义务,积极完成征兵、计划生育、初级卫生保健、粮食定购等任务; (三)发展农村经济,健全农业产销服务体系,管理好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 (四)制定村级经济发展和建设计划,并...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0.08.24 【字号】 【施行日期】1990.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1990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