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
【主题分类】军官、军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三章 预备...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
预备役军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符合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预备役军官主要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的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等人员中选拔。 三、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与军衔 ...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
预备役军官法属于国防法律,是特别法的一种。 国防法律主要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制定的。这类法律适用于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行政法规3篇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5月10日 ...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 第十二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二)预备役尉官:...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2010 年 8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 年 8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的决定》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